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彬,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彬,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B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7196J。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3121G。
法定代表人:许宗峰,该局局长。
第三人:云杰,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周如海,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第三人:江可辉,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县教育局及第三人云杰、周如海、江可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皖1226民初9548号民事判决。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皖12民终116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5月9日重新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7.5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4612.5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黄海燕
审判员 赵 锐
审判员 王丁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