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310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B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7196J。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兴,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67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名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7795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7795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止,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7752.88元(77951*3.85%/12*31),欠款与资金占用费合计人民币85703.88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并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 悝
人民陪审员 干 菊
人民陪审员 阚乃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