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6157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B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7196J。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