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639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7196J。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华伦国际文化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P6MWXG。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科,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石子伟,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陈科、石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季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建芸
书 记 员  陶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