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733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8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7196J。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华伦国际文化广场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P6MWXG。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科,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石子伟,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康海望,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陈科、石子伟、康海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