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岳西路19号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应依据当事人主*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结合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主*本案应依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系本案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所审查的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合肥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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