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3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东朝阳综合楼第三层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056156。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彭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家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福斯中心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17235。
法定代表人:张英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红,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礼玮,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8)皖0181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安徽**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0元,减半收取为11675元,由上诉人安徽**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建群
审判员 余海兰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鲍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