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31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福斯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进入鉴定程序,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