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31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福斯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进入鉴定程序,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