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82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61810548M,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1723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福斯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封申请人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4382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解封申请人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