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82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61810548M,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1723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福斯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12元,减半收取计258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