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82号 申请人: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61810548M,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北环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1723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福斯中心21层。 原告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楚州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