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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张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5097号 原告:仲某某,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张某,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仲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