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5097号
原告:仲某某,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张某,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仲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