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蓝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执异53号
案外人:闫成秀,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蓝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商计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在本院执行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蓝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7月17日对执行其与**名下坐落于濉溪县浍河路7号楼304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闫成秀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