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施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抗57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茂,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纬B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总经理。
申诉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歌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708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1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希宇
审 判 员 张华春
审 判 员 张永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书 记 员 李 昌
附:省检察院案卷材料一册、抗诉书五份、本院裁定书五份送合肥中院,并委托送达本院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