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纬B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总经理。
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茂,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2000元(含诉讼费50000元、执行费54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