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施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纬B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总经理。
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茂,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2000元(含诉讼费50000元、执行费54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