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施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592-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纬B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总经理。
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