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施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4425号
原告:***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70863208(1-1)。
法定代表人:王祥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天水路交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39260M。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攀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能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0088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更换假冒飞利浦灯具损失209600元,更换大门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在判决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完毕仓储车间一、仓储车间二消防验收手续。4、判令被告在判决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完善仓储车间一、仓储车间二相关建设工程综合验收手续。5、判令被告在判决后三日内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交付原告。6、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仓储车间一、仓储车间二地面重做和仓储车间一防火涂料重做费用合计人民币7516148元。7、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17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证据(工商登记信息),证实被告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13日注销,被告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现已不存在,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成胜
审 判 员  陈 芝
人民陪审员  蔡忆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