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施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592-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纬B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总经理。
被执行人***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茂,总经理。
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70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13日注销,故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已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包正明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