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财保73号
申请人: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33468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华瑞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918554342。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xxxxx应收工程款360168.85元停止支付、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22046.88元。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等材料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xxxx应收工程款360168.85元停止支付,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22046.88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