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襄阳东津新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5259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告: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孙王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富东,主任职务。
被告: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宋一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孙王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王营村委会)、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敏
审 判 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谢洪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