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04民初9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3-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103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