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96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103809,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宋一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英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鄢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