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4民初53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强,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103809。
法定代表人:宋全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兴山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