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民初1190号
原告:***,男,193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强,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4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103809),住所地宜昌市**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宋全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泽,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汪青青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