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169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肥西县。
被告: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柿树九龙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189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柱,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良诉被告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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