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6民初3967号
原告:**先,女,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铭传乡南分路社区街道农贸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
原告**先诉被告***、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荣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