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7民初14018号
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未来大厦12-1。
法定代表人:李安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全敏,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居委6组。
法定代表人:卢素会,厂长。
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