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3365号
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高未来大厦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81737T。
法定代表人:李初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洪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94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于春林
书 记 员 湛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