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37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观音溪。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所欠货款及违约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
本案在执行中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查找其下落无果,无法实施拘留。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难以继续,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10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以结案标的核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蓓

二〇一八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