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7执27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00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所欠货款及违约金356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45元。
本案在执行中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且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实施临控,但查找其下落无果,无法实施拘留。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难以继续,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356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45元,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以结案标的核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00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蓓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