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3497号
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080061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钓鱼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2711708013U。
法定代表人:**国,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537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业务庭于2021年12月7日移送执行追偿诉讼费313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民初537号判决中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