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188号
本院在审理重庆品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品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品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元、保全费864元,由原告重庆品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敖 华
法官助理 龚长松
书 记 员 王晓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