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财保4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4年5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5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原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