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122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7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18幢4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23764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三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