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4民初8353号 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425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C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49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土地局储备发展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9281958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地公司)与被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81217926.5元及违约利息13068759元(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均以81217926.5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要求计至款清之日止);2、原告对所承建的泗县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2#、7#楼、9#楼、15#楼及农贸市场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所开发的泗县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2#、7#楼、9#楼、15#楼及农贸市场工程系原告承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内容为泗县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进度支付,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每个施工段初验合格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审计完成30日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余款3%在质保期满之日返还。同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应属于违约,2#、7#、农贸市场应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利息,9#、15#楼应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利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积极组织了施工,其中2#、7#、农贸市场如期竣工,9#、15#楼因被告违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审计,原告所施工的泗县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2#、7#楼、9#楼、15#楼及农贸市场工程总造价为81217926.5元,此款经原告数次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久拖不付,故诉讼来院。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79355983.78元(其中2#、7#及农贸市场扣除3%质保金后为60202813元,9#、15#楼为19153170.78元)及违约利息(审计完成双方签字**后30日内支付至审计价的97%,其中2#、7#及农贸市场审计作出时间为2021年9月21日,利息从2021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9#、15#楼的审计作出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从2021年11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2、因2#、7#、9#、15#楼为拆迁安置房和已备案的房屋,现明确为判令原告所承建的泗县泗州第一街农贸市场0101、0102、0103、0104、0105、0106、0115、0119、0124、0125、0130、0131、0134、0135、0136、0138、0139、0140、0142、0143、0144、0145、0146、0147、0148、0151、0152、0153、0154、0155、0156、0157、0158、0159、0160、0177、0178、0179、0182、0183、0184、0185、0186、0187、0188、0189、0190、0195、0196、0197、0198、0199、01100、01101、01102、01103、01104、01105、01106、01107、01108、01109、01110、01111、01112、01113、01114、01115、01116、01117、01118、01119、01120、01121、01122共75套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嘉好公司辩称:1、对工程款要求重新审计;2、2#、7#楼及农贸市场实际未完成竣工手续,收尾设施不完善,农贸市场不具备交付条件;3、优先受偿权超过期限,9#、15#楼在2020年已经结束;4、农贸市场已销售的部分及安置2#、7#、9#、15#楼是回迁房,不能优先受偿。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3日,嘉好公司(发包人)与水地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嘉好公司将位于泗县××道××路交汇处的泗县第一街项目三期9#楼、15#、21#楼工程发包给水地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小区三期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的施工总承包。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8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暂定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七条约定工期和进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按月进度支付,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每个施工**工验收合格时,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按政府最新规定,工程竣工备案移交前应提交工程审计报告,发包人接受工程决算书,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审计完成经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审计自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逾期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决算书)30日内支付至审计金额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之日返还(质保范围详见质保书)……工程达到支付节点若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则发包人属于付款违约并承担违约金额2%的月利息,若发包人违约一个月仍不支付工程款,则发包人以三期农贸市场商铺和在建商品房抵工程进度款,商品房价格按备案价下浮30%,若发包人不能如期付款,发包人则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甲方除应支付工程款总额2%的月利息外,还应承担人工、材料、设备等误工损失。三期农贸市场商铺和在建商品房的销售款的75%用于支付工程款。三期工程发包人不得再行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如违约按所违约工程造价的5%承担对方损失……。 2018年10月15日,嘉好公司(发包人)与水地公司(承包人)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嘉好公司将位于泗县××道××路××街××期××#××#楼××市场工程发包给水地公司施工。双方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15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壹仟陆佰零玖万壹仟捌佰元整(¥16091800.00元)。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工程达到支付节点若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则发包人属于付款违约并承担违约金额1.5%的月利息……。其余内容与以上9#楼、15#、21#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相同。 上述二份合同签订后,水地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嘉好公司(甲方)与水地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现由于甲方资金不足,将9#楼、15#楼、21#楼转包给第三方施工构成违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9#楼、15#楼、21#楼的施工项目(9#楼、15#楼、21#楼建筑面积共计40587.6m2)。第一条约定:9#楼、15#楼、21#楼实际造价40587.6m2*2500元/m2=101469000元;第二条约定:由于解除合同为甲方资金不足转包给第三方导致甲方构成违约,甲方应承担原合同中有关违约条款的全部责任;第三条约定:原合同中解除施工项目中乙方施工的形象进度为:15#***一次结构已完成到7层,15#楼东单元一次结构已完成到6层,9#楼塔吊基础已完成,15#楼土方开挖基本已完成,乙方已把已完成的工程量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甲方应在2019年10月17日前审核并确认乙方已施工的工程量(已完成工程量造价1341.5万元),如在2019年11月17日甲方仍未确认乙方申报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将视甲方已默认乙方申报的已完成工程量;第四条约定:违约金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把工程分包给第三方造成违约,应按未完成部分工程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10146.9万元-1341.5万元)*5%=440.27万元给乙方……。 后嘉好公司与水地公司对泗州第一街三期2#、7#、农贸市场进行竣工结算;对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9#、15#楼进行退场结算。并由安徽双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1日、10月27日出具基建工程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二份,该表载明2#、7#、农贸市场定案金额62064755.72元;9#、15#楼定案金额19153170.78元。嘉好公司在该表建设单位及股东意见一栏**并由股东***、***、**等股东签名,水地公司在施工单位意见一栏**,安徽双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审计单位意见一栏**。 庭审中嘉好公司向本院提交付抵水地公司工程款汇总表等证据,认为水地公司收款及抵房合计25719627元和网签抵房43535012元,共计69254639元用于抵案涉工程款。而水地公司认为以上有转款是嘉好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与本案第三期工程款无关,其中鑫庆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的售房款和租金与水地公司无关,网签抵房部分被嘉好公司出售,部分已经被保全。并提交2020年3月25日双方确的泗县泗城镇政府《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议题为:嘉好公司财务及管理人员的更换、财务状况的审计、房屋抵付工程款、借款等事宜。经会议研究,形成决议第三条:嘉好公司拖欠水地公司、***的工程款等及嘉好公司向***、***的借款及利息优先用嘉好公司开发的泗州第一街房屋抵付(按房屋首次备案价的70%抵付),直至全部付清,并办理完房产证。付款和抵房次序:首先一期工程款及利息,然后借款及利息,最后三期工程款及利息。第六条:泗州第一街项目尽快复工,确保民生工程顺利进行,第一街所有进账款全部用于1#、2#、7#、8#及农贸市场建设并报工作组。在自己足够的前提下,力争2#、7#、农贸市场在2020年7月15日前竣工,1#、8#在2021年3月30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 现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水地公司诉讼来院。 另查明,水地公司还承建嘉好公司位于泗县第一街项目一期工程,嘉好公司拖欠一期工程款尚未付清;嘉好公司另欠水地公司借款本息合计8044383元及逾期利息,于2020年6月1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至今没有履行。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水地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嘉好公司三期农贸市场(预售许可证号:2019033)0101等76套;三期15#楼(预售许可证号:2021107)0101等6套;二期超市楼(预售许可证号:2019035)0101等244套;二期6#楼:602等5套;一期18#楼(预售许可证号:2014026)0000等11套;3#楼(预售许可证号:2015065)606;1#楼:1701等3套;20#楼(预售许可证号:2013106)0302等8套,以上房屋价值约9400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皖1324民初8353号民事裁定,对嘉好公司上述房产价值约9400万元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实际查封嘉好公司房产为:1、可销售房源:超市楼#0102等194套;6#0113等4套;2、已存在查封房源:农贸市场楼#0101等19套;超市楼#0101等22套(以上房源本次为轮候查封);3、已存在网签房源:农贸市场#0104等56套;超市楼#0301等28套。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终止协议书、基建工程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现场照片、会议纪要、民事调解书、付抵工程款汇总表、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嘉好公司与水地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一、嘉好公司拖欠水地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违约利息。 嘉好公司与水地公司签订合同后,水地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由安徽双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1日对泗州第一街三期2#、7#、农贸市场进行竣工结算,2021年10月27日对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9#、15#楼退场结算,对于结算审计金额双方均**确认,且嘉好公司的股东亦签名确认,故嘉好公司现要求对工程款重新审计,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在审计完成经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审计金额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若发包人违约,则应承担违约金额2%和1.5%的月利息。该结算审计表载明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9#、15#楼定案金额为19153170.78元;2#、7#、农贸市场定案金额为62064755.72元,扣除3%的质保金后为60202813元。 对于嘉好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中,本院认为应予抵扣案涉工程款的有:2020年12月9日转账凭证载明支付给水地公司系三期工程款70000元;2020年12月25日的资金使用审批单中载明支付给水地公司三期工程款135000元;水地公司和嘉好公司与江苏昱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中,约定嘉好公司以2#506室住宅价值697047元抵水地公司等额工程款,并在水地公司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水地公司和嘉好公司与***于2019年11月29日三方签订的抵房协议中,约定嘉好公司同意将农贸市场12个摊位总价1493000元抵水地公司等额工程款,并在水地公司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因此以上该四笔款应当予以抵扣案涉工程款。对于嘉好公司提出其他款项抵扣案涉工程款,水地公司认为部分系抵扣第一期工程款,且不符合《会议纪要》的决议;泗县鑫庆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租金和售房款,因该公司与嘉好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经营管理关系,无证据证明嘉好公司收取款项与案涉工程款有关;嘉好公司举证的网签抵房农贸市场商铺和摊位,水地公司认为该商铺和摊位已经被保全或者被嘉好公司出售,并没有抵付,而嘉好公司仅出具明细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嘉好公司主张以上款项抵扣案涉工程款均不予采信。嘉好公司可持相关证据与水地公司就第一期工程款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与泗县鑫庆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就租金和售房款另行结算。 综上,现嘉好公司尚欠水地公司9#、15#楼工程款为18948170.78元(19153170.78-70000-135000);2#、7#、农贸市场工程款58012766元(60202813-697047-1493000),合计76960936.78元。 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嘉好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水地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调整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泗州第一街三期2#、7#、农贸市场工程款的违约**58012766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1日审计完成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30日的次日即2021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止;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9#、15#楼工程款违约**18948170.78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7日审计完成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30日的次日即从2021年1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关于嘉好公司提出2#、7#楼及农贸市场实际未完成竣工手续,不具备交付条件。从水地公司举证的照片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已经交付有人入住,农贸市场也已开业,且双方对于工程款已经进行结算,庭审中被告也认可有回迁户急需入住。故水地公司要求嘉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嘉好公司以不具备交付条件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水地公司对所承建的泗县泗州第一街项目三期2#、7#楼、9#楼、15#楼及农贸市场的拍卖、变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已查明,2021年9月21日和10月27日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已经审计结算,至水地公司起诉时并未超过18个月。故嘉好公司辩解案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78453936.78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5801276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以18948170.7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泗州第一街三期农贸市场0101、0102、0103、0104、0105、0106、0115、0119、0124、0125、0130、0131、0134、0135、0136、0138、0139、0140、0142、0143、0144、0145、0146、0147、0148、0151、0152、0153、0154、0155、0156、0157、0158、0159、0160、0177、0178、0179、0182、0183、0184、0185、0186、0187、0188、0189、0190、0195、0196、0197、0198、0199、01100、01101、01102、01103、01104、01105、01106、01107、01108、01109、01110、01111、01112、01113、01114、01115、01116、01117、01118、01119、01120、01121、01122共75套房屋的拍卖价款在78453936.7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617元,由被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原告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