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546号
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延卫,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