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盛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5019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盛磊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盛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盛磊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盛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