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民初244号
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镇中心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899283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38077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