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义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利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烟台义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利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1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莱民三初字第283号
原告烟台义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江玲,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利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义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利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义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1元,减半收取9275.5元,特快专递费50元,合计9325.5元,由原告烟台义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