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1035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九一南路53号龙岩通信指挥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7361318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