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汇丰广场办1幢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116Y。
法定代表人:施用芝,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处政务办公第二区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950806721。
法定代表人:张家祥,局长。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银行存款424527.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