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恢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1921C。法定代表人:秦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39号山水绿城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25X5。法定代表人:袁世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恢5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熊光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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