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恢89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1921C。
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39号山水绿城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25X5。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834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文书。撤回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和执行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车位查封、拍卖处置但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其他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裁定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执行后,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恢89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昌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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