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恢122 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1921C。
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39号山水绿城1幢1-1,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25X5。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执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恢1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开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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