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6354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男,汉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萍,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建设路15号。统一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305U。
法定代表人:陈若见,该局局长。
被告: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舒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1611Q。
法定代表人:刘汉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