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与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82民初176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舒乐路19号。
第三人:XX,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第三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和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随登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