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3执恢192号之八
申请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28.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28.6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