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芜湖县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芜湖县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
1、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芜湖县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2、被执行人芜湖县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未查询到车辆;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芜湖县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芜湖县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范围;
5、本院线下查询未能找到芜湖县东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
本院将这一情况与申请人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后,安徽省华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强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