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43483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15层1单元1501。
法定代表人:樊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