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2执保51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陕0102执保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10万元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现因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了所有的债务,申请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花蓓